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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嘉兴讨债公司出借款时借条利息切记不可高于法律规定范围

    2017/9/3 14:53:46      点击:

    嘉兴讨债公司出借款时借条利息切记不可高于法律规定范围

    闫先生与李先生系朋友关系。2015年3月,李先生向闫先生提出借款,用于生意周转。后闫先生向李先生转账191000元。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于同年4月9日前还清。还款期限届满后,李先生未按期还款。同年4月28日,李先生出具借条,载明:今借闫先生人民币20万元整,本人将身份证抵押在闫先生处,此款定于2015年5月8日前还清。同年5月19日,李先生再次向闫先生出具承诺书,载明:欠闫先生的20万元人民币会在5月21日归还,若还不了以面膜160箱抵债(暂抵),并在五日内拿钱取货。注:至今日利息20%。还款期限届满,李先生未归还借款。故闫先生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。

      诉讼中,李先生称出具的借条和承诺书中的欠款金额包括预扣的利息9000元,实际借款金额为191000元。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明显高于法律规定。经审理,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吴江讨债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