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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嘉兴要债公司: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

    2018/6/3 21:51:49      点击:
    嘉兴要债公司: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


    此处的“不与保护”是针对债务人的抗辩权,说明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,债权人不得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。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,法院对于自愿履行给付义务的可不予干预。可以理解为,在诉讼中,被告没有提出抗辩则视为其认可自愿给付超过利息。利率标准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序良所设定的,但若债务人自愿给付超过标准的利息,又无损害国家、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,所以法院没有违背自愿原则的必要。针对诉前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,只要借款人主张请求返还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