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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的解释嘉兴讨账公司知道

    2017/7/23 13:31:35      点击:

    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的解释嘉兴讨账公司知道

    他叫王峰,是一家销售公司经理,最近因为被人频繁催债而饱受困扰,希望得到周晓霞的帮助。经询问,王峰道出原委:这笔债共计15万元,并非他自己所欠,而是由父亲生前留下。其父亲于前年去世,生前从事食品生意,2013年因经营需要,向生意伙伴梁某拆借30万元资金,后陆续偿还10万元,不料前年突然查出恶疾,两个月后撒手人世。打理完父亲后事,曾经借给父亲钱的梁某找到王峰,要求其偿还余下的20万元,王峰用父亲留下的3万余元,加上自己垫付一部分,共计5万元先行偿还给梁某,其余15万表示自己无能为力,为此,梁某多次到王峰单位讨债,给初入职场的王峰造成负面影响。“我刚贷款买了房子,本来就没剩什么钱,还要攒钱还贷、结婚,根本没有多余的钱来还我爸的债。”王峰无奈道。了解到这一情况,周晓霞告诉王峰,父与子在法学理论上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,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,父债与其子无关。“父债子还”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。

    在王峰的联系下,梁某来到晓霞调解工作室,周晓霞将债务转移的法律依据告诉对方,对方抱怨:“自古以来都是父债子偿,我的钱也不是由大风刮来,况且老王借我的钱做生意也是为照顾家庭,王峰作为儿子亦间接享受到这笔钱,如果不还钱,对我太不公平。”一边是“父债子偿”的传统理念,另一边是“责任自负”的法律原则,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,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,成为问题的关键;再者从梁某角度出发,自己辛苦赚的钱借出后石沉大海,肯定感到委屈。在与二人进一步沟通中,周晓霞了解到王峰父亲去世后除了3万余元,还留下一套房子,考虑到姐姐王丽经济水平不如自己,王峰就放弃了对房子的继承,只由姐姐一人继承。捕捉到这一信息后,周晓霞告知双方当事人,根据我国《继承法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,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,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。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,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。结合你二人实际情况,梁师傅你的15万元应当向王峰父亲遗产的实际继承人——王峰姐姐主张债权,王峰没有偿还义务。周晓霞建议王峰当场联系姐姐王丽,电话接通后,周晓霞对王丽说明情况,并详细解释法律依据,经过半个多小时劝说,王丽终于同意偿还15万元债务,并承诺将于三日内到晓霞调解工作室,与弟弟王峰、债权人梁某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和还款协议书。得到这个消息,梁某松了口气,自己的钱终于有了着落,而王峰也放下心来,以后可以安心工作了。
    2月15日,王丽随同王峰如约来到晓霞调解工作室,与随后赶来的梁某签署相关协议,至此,一起传统理念与法律原则“博弈”的“僵局”在周晓霞引法依理的巧妙调处下圆满化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