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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嘉兴要账公司:自然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

    2018/6/3 21:55:21      点击:
    嘉兴要账公司:自然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
    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92条规定:“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得利,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。”不当得利制度强调债的给付必须具有“合法根据”,要有法律上的原因,否则受损方可以请求返还。自然之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“没有合法根据”的成立要件,受领人取得利益只是给付人出于道德上的义务而没有法律上的原因,之所以剥夺了受损方的返还请求权,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,因此可以把自然之债视作特殊不当得利。法律为什么会例外的承认一部分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?原因在于这类不当得利在本质上是符合自然法精神的,基于“自然法上的正当性”,赋予其对抗返还请求的抗辩权符合社会一般正义观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