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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嘉兴讨债公司关于债务人失踪的合同之债怎么解除

    2017/1/13 0:07:11      点击:

    嘉兴讨债公司关于债务人失踪的合同之债怎么解除

    合同之债是债务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,且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,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时,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可以解除的,而债务人的预期违约就是其中的一种情形。

    据报道,周先生借给朋友100万元用于购房,对方承诺等房产证拿到时归还,嘉兴要账公司没料借款人将房产过户后,离开住所地且下落不明,周先生只好诉至法院,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    经过一番周折,周先生为我们还原了事情的经过,陈某系南通某塑料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,其母亲系该公司股东。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1月5日间,陈某一家因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资金,先后三次向周先生累计借款100万元,周先生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。2013年11月5日,陈某就上述借款向周先生出具借条一张,载明:“今借周××人民币壹佰万元整,购房所用,待房产证拿到时归还。”陈某的母亲、妻子及南通某塑料制品公司均在借款人一栏签名盖章。
    2014年9月,周先生得知陈某一家所拿的两套安置房均已过户给他人,但至今未予还款,且全家下落不明,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,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损失。
    嘉兴清账公司“债务人下落不明”合同之债是否消灭
    合同之债并不会因为债务人下落不明而消灭,上述案例中,陈某没有偿还所欠周先生的100万,因此,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还存在,周先生有权要求其偿还。那么,合同之债在哪些情形下归于消灭呢?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引起债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原因有以下的情形:
    1、债的履行:债务人已按照债所规定的主体、标的、数量、质量、价金、时间、地点和方法等,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,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完全的实现。
    2、债的抵销:凡同种类(特别是金钱)并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,均可因互相抵销而消灭。
    3、双方协议: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可以产生债的关系,也可以消灭债的关系,即双方达成协议,相互放弃权利而免除对方的义务。但这种消灭债的协议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;对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,应在事先报请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。否则此种协议应属无效。
    4、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:在初设定债时,其履行完全可能,但后来由于出现了债务人不应负责的情况变化,致使其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,此时原定的债即行消灭。嘉兴清债公司
    5、提存:在法律上视同已履行,自债务人将标的物或折价款交付“提存”之日起,债的关系即行消灭。
    6、混同: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成为同一人,例如两个企业的合并。如发生这种情况,债务的履行已无意义,债即自行消灭。
    债的消灭的原因出现后,债的关系不再存在,债权债务关系终止。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。债的关系消灭的,依附于主债权债务的从属债权、债务,如担保、违约金等一并消灭。负债字据应当返还。负债字据是债权债务存在的证明,债的关系消灭的,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,因故不能返还的,应向债务人出据债务已经消灭的字据。在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后契约义务。后契约义务是在债的关系消灭后,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违反后契约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,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    债的履行时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之一,但是债的履行中包含着非常多且复杂的法律问题,从而使债权债务关系也变的扑朔迷离。因此,如何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,那就需要当事人对相关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。